全国首例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
| 内容分类 | 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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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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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正当竞争、百度竞价排名
(2007)海民初字第7134号
1、精英特公司对全脑研究院注册商标“全脑”、“全脑速读”的使用是否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正当使用,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
2、百度公司将“全脑”作为关键词提供竞价服务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全脑研究院)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主要经营业务为速读软件开发及速读培训。2002年5月20日,全脑研究院有偿授让了北京青年能力训练中心在第41类上注册的“全脑速读qnsd”注册商标。2003年后,全脑研究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包括第41类在内的“全脑”系列商标。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精英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日,该公司在未经全脑研究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全脑”文字标识作为服务标志,将其网站(www.jint.cn,以下简称精英特网)首页名称栏冠以“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网”,通过该网站提供速读服务。精英特公司还设立、操控“中国全脑学习网”、“启点全脑学习网”、“阳光速读记忆网”、“可优可速读记忆网”等网络平台,大量使用“全脑”、“全脑速读”等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栏目名称、标题名称并进行软件、书籍销售等行为。同时,该公司还将“全脑速读”等文字作为关键词在百度公司进行搜索竞价排名,从事广告推广。
全脑研究院认为百度公司利用全脑研究院的商标向全脑研究院的同行业经营者开展的竞价收费行为,造成了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同与误认直接扩大了精英特公司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全脑研究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全脑研究院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故将二者告上法院。
本院认定精英特公司对“全脑”和“全脑速读”的使用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未侵犯全脑研究院的商标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全脑研究院要求精英特公司对其他网站、网店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这些网站、网店对“全脑”和“全脑速读”的使用与精英特网的情况大致相同,未超出正当使用的范围,且全脑研究院主张上述网站、网店由精英特公司开设、控制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百度公司,首先,就其自身而言,其竞价排名所提供的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搜索服务,且其已对关键词的相关性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审查标准;其次,就其服务对象精英特公司而言,如上所述,该公司在网站中使用“全脑”和“全脑速读”以及选择相关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的行为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百度公司作为向精英特公司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经营者,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不应承担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